2008年9月2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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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被冒名消费 银行需承担主要责任
本报记者 李道演 通讯员 王牮英 陈英俊

  2002年,屠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办理了一张金穗借记卡,从申请使用至今,屠某一直使用该卡,且始终没有修改初始密码。2007年2月11日10时许,屠某接连收到了由“金穗卡发卡中心”发送的6条短信,提醒持卡人该卡有6笔交易。
  屠某查询得知上述款项确已被人在上海消费和支取后,立刻报案。经侦查,屠某金穗借记卡内存款149904.25元,于2007年2月11日10时许被他人用假卡在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消费及在上海清算中心现金支取,共计消费和支取人民币149234.30元。
  2007年5月17日,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义乌法院审理后,判处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赔偿屠某存款损失149234.30元的70%即人民币104464.01元及其利息损失。

  [法官点评]屠某自2002年9月20日向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申请办理了金穗借记卡,并将钱存入该卡后,双方就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屠某的金穗借记卡内存款被他人用伪卡消费和支取的责任承担问题。
  首先,屠某在申请办理金穗借记卡业务时,虽然由农行提供的申请表中约定:“凡密码泄漏或未修改初始密码造成的资金损失,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但该条款是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制作的格式合同,且未修改初始密码并不会直接造成卡内的资金损失,故该约定免除了格式合同提供方责任,而加重了持卡人的责任,因此该条款应认定无效。
  其次,作为金融机构的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对其银行卡业务负有建立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风险防范措施等义务。故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对该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作为储户的屠某多年来一直使用农行系统的统一初始密码,无疑给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译该卡密码提供了方便,故屠某在履行合同的谨慎注意义务方面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